优衣库试衣间事件,要不要各打五十大板?
文|庄志明律师
这两天有两大舆情事件,一是胡鑫宇失踪事件,今天警方调查报告出来了:
警方重要结论是:公安机关10月15日接到报警后即组织开展调查搜寻工作,未发现胡某宇在校内被害、自杀、发生意外的痕迹证据。综合现有信息指向胡某宇系自行离校,目前正在全力查找中。
胡鑫宇失踪事件警方已全力调查、查找,警方所掌握的资料比我等吃瓜群众来说不知要高到哪里去了,虽说目前警方尚未掌握胡鑫宇具体去向,但我等小民也不必做什么福尔摩斯了。
还有一个舆情事件,是信阳的优衣库试衣间事件,昨天也有警方回应了:
#信阳警方回应优衣库试衣间事件# :已对该事件立案,正在处理中。按照新闻的说法:“双方均表示已在当地派出所报警。”
也即双方都认为己方很占理,错在对方。说实话,逢到这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纠纷,警方是最头疼了。
1月5日,被男童掀帘的女子发声:
优衣库试衣间事件因此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锣鼓喧天,沸沸扬扬。
1月6日,疑似该事件男童家属在网络发声,称因女子出言不逊才与其对骂。
棘手事怎么办?笔者作为久经沙场的老同志遇到新问题了。但我粉丝团力量大啊!我的粉丝@中年鸮 出主意了:“以公然侮辱互相行政拘留五日。”
粗看起来,这主意很馊,有各打五十大板之嫌疑。可认真思考一下,这主意不赖,听我说来。
涉事场所是信阳一商场,这个属于公共场所,问题好办多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如果双方在商场公共场所存在互骂互辱事实,且造成当下如此大的社会影响,那么对两方予以拘留,真的是一个很法治的做法。当然,这得依据事实,有公然侮辱、诽谤的事实,有则拘留(一方或者两方)。如此看来,@中年鸮 的主意是个好主意。
既然双方各不相让、各执一词,那就依据事实来,一是一、二是二,不需要费尽口舌做大量思想政治工作了。
或许有网友说,老百姓公共场所吵个架,就拘留,这也太上纲上线了吧?法律从来不做上纲上线的事,法律总是那么谦谦君子,人性化和柔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则作出更详细具体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可见,按照有关规定,侮辱、诽谤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调解,相互谅解后,双方是不需要处罚的。也即上纲上线的处罚,往往都是万不得已时才用。
信阳警方如今对双方报案已立案,说明对该起事件是作为治安案件办理的。双方能达成调解是最好的了,如果达不成,对不起,那就是公事公办,按照事实对侮辱、诽谤违法行为人进行拘留。
我相信,这么大的舆情事件,警方是不可能不了了之的。也因此笔者希望当事双方谨慎对待,不要在一件小事上做杠精,锱铢必较,死要面子活受罪,最后把自己弄进号子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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